◤知多点◢ 银行疏忽致买卖合约被取消 买家可向银行赔偿? | KL人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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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多点◢ 银行疏忽致买卖合约被取消 买家可向银行赔偿?

    案例:在CIMB Bank Bhd v Anthony Lawrence Bourke & Anor [2019] 2 MLJ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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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是一对国外夫妻,他们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购买还在开发中的公寓。

    由于此产业仍在建造中,所以需要依据建筑师签发的完工证明逐步付款。

    根据贷款协议,在发展商开发票后,银行有义务代借款人逐步向发展商付款(progressive payment)。

    尽管之前已支付了一些款项,但银行在2014年3月分发展商出了一张发票后并未如期逐步付款。

    当中银行曾回应说要到现场检查公寓的进度才付款,结果银行拖了几个月都没有做出检查的行动,间中只是以电邮方式和发展商联络。

    由于将近一年银行仍然没有付款,导致发展商终止了此买卖合约。

    贷款人因此在法庭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其为因终止买卖合约所遭受的损失做出赔偿。

    在提出抗辩时,银行辩称当初所签署的贷款协议第12条文提到贷款者不能向银行提出索偿。

    此第12条款的内容是:“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对借款人的任何损失支付赔偿金,包括对收入,利润或储蓄损失的任何金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通知银行有这种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所有此类损失和损害赔偿将被拒绝。”

    高等法院因此驳回了贷款人(原告)的诉求并裁定贷款协议第12条款免除了被告对原告承担的任何责任。

    上诉法院允许原告提出上诉,而贷款人夫妇之后在上诉中得到了胜诉。

    由于不满法庭的判决,有关银行于2018年提出上诉,最终联邦法院保持了上诉法庭的判决,即裁定此贷款协议第12条文不成立,因为违反了1950年合约法令的第29条文。

    1950合约法令的第29条文说明,如果合同条款限制一方行使他的合约法律权利或限制他行使他的法律权利的时间(缩短),此条款是无效的。

    此案例中的夫妇因为理解本身的权益,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小编建议大家在签署合约前,或对合约有任何疑问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的意见 ,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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