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商业机构涉贪 罪成罚款可达七位数!
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 新增条文将如期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阐明,如果与一家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士为取得或维持该企业的利益为目的而涉及贪污,则有关该商业机构可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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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7A(6)及(7)条款下,“与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士”被诠释为:
根据(6)条款,任何与商业组织有关联的盟友,指的是董事、合伙人或是该商业机构的职员, 或为有关商业机构执行服务者。
根据(7)条款,个人是否为商业机构或代表该商机构执行服务,取决于其与该商业机构之间的关系,例如:由该商业机构委任的顾问、中间人、供应商。
在此条文下,商业机构适用于无论是在2016年公司法令、1961 年合伙企业法令或是 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令下于马来西亚或其他国家成立的公司和合伙,但前提是相关公司或合伙必须于马来西亚经营其业务或部分业务。
抵触这项法令的商业机构,可被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在什么情况下雇员涉贪,而有关商业机构可被推定为犯罪,而在新增条文下被罚?
在反贪会法第17A(1)条文下,若一家企业机构之关联人士为了达到取得或维持该企业的利益为目的而涉及贪污,或是为了获得或保留有关企业在经商营运方面的优势,而给予、同意给予、承诺或提供任何一方报酬或贿赂,有关企业机构均属违法。
同时,根据反贪会法第17A(3)条文,若一家商业机构被法院于反贪会法第17A条文下定罪,其董事、控权人、行政人员、合伙人或管理层人员也将被推定为犯罪。
一经定罪,商业组织或机构负责人,包括董事、监控人、官员、合伙人,以及涉及业务管理者将属触犯条文,可被判罚款贿金数额不超过10倍或100 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者坐牢不超过20年,或者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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