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货物出门,恕不退款” 这句话有法律约束?
购买产品时 ,经常发现商家会添加“货物出门,恕不退款”的条款,或者比如单据会列明无论任何情况,顾客都无权取回已经缴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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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真的没有权利要求应有的赔偿吗?
消费领域其实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商家或许会利用单方面制定的合同、通知、声明等来逃避法定义务,以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在2010年的修正中增加了 IIIA 的部分(不平等条款),此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合同中所包含的不公平条款的侵害。
1999年年消费者保护法令24(A) (c) 条文说明,“不公平条款”是指消费者合同中的条款,导致消费者权利或双方的义务失衡,引起消费者面临损失。
同时,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24(D)(1)说明,以下合同条款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1-合约内容过于苛刻
2-合约内容带有压制性
3-合约内容是不合理
4-合约内容限制因过失所引起的责任
5-合约内容在毫无理由下限制终止合同的条款所带来的责任。
消费者除了依据所签署的合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从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来理解自己的权益。
如果双方都无法协商,可以将此纠纷带上消费者仲裁庭由法庭来做出审判。
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24(G) (1)条文说明,假如消费者仲裁庭觉得已经签署的合约条款是不公平,仲裁庭有权判决这个合约的条款没有实行的效应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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