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未经拥有者同意 转载 分享 或已侵版权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很多人都透过社交网站,或者在网络平台下载视频、音乐、图片等文件,且没有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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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版权是自动赋予原创作品拥有人:未经过原创者的同意便随意张贴、分享,转发的行为可能导致本身侵犯到他人的版权。
在1987年版权法令(copyright Act 1987)9(1)条文下,一个作品将获得版权保护,但有关作品需达到以下的条件:
1-作品是在马来西亚第一次出版
2-作品首版是由合格的一方(qualified person ) 所发行
文学、音乐或艺术著作的版权,1987年版权法令第17(1)条文说明,有关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在他死后50年。
什么情况下会被指为“侵犯版权”?将面临怎么样的法律对付?
大马1987年版权法令 第41(1)条文阐明,以下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a) 出售或出租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b) 出售,出租或允许用商业方式,公开或献议出售或出租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c) 分发销售侵犯版权的作品
(d) 除了提供私人和家居使用外,拥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e) 通过商业方式,公开展示有关侵犯版权的作品
(f) 除了提供私人和家居使用外,进口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g) 制造或拥有任何方式,用于制造侵犯版权之作品
(h) 使用在第36a(1) 条文下所指的任何技术措施侵犯版权
(ha) 制造、入口或销售任何技术或设备,用于防止在36a(3 )条文下所指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工具
(i)未经授权删除或修改在第36b条文中所提及的任何电子管理信息; 或者
(j)未经授权下销售,分发,进口或向公众传达被删除或擅自修改任何何电子管理信息的作品,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真诚的(in good faith ) ,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版权拥有者或作者的权利将受到或可能因此受到侵犯,否则即属犯罪。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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