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月利率超过1.5% 合法贷款公司已属犯法!
一间合法借贷公司向6名借贷者放贷的过程中,涉及违反1951年借贷法令3项条文,该公司一名华裔负责人被控上新山推事庭,面对多达18项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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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被告违反1951年借贷法令3项条文,包括该法令第17A(4)条文(向借贷者收取法定最高的18%利息)、第16(2)条文(没有给予借贷者贷款合约副本)、第27B条文(没有明确告知借贷者贷款利息的额度)。
在第17A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8个月,或两者兼施。
在第16(2)条文下,则可被判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在第27B条文下,被告被定罪后可被判最高2万令吉罚款,及不超过24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马来西亚有些合法贷款公司向贷款者征收8至15%的月利息,已经超过1951年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借贷法令所制定的每月1.5%利息,经违法1951年借贷法令17A(4)条文(借贷者收取法定最高的18%年利息)。
根据借贷法令,有抵押品的借贷最高的年利息是12%;无抵押品的借贷年利息则是18%。
根据1951年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借贷法令17(a)4条文,一旦信贷公司没有执照营业,可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监禁不超过18个月,或两者兼施。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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