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在公众场所裸体 犯法的吗?
其实,在公众场所作出猥亵行为比如裸体,可能导致一方触犯刑事法典第294a条文(在公众场所做出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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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在神山裸拍而成为全球焦点的四名外国男女游客,他们个别被指于2015年5月30日早晨6时45分在神山峰,分别全裸(男性)及半裸(女性)露上半身,在公众场所作出猥亵行为,因此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
任何人士在此条文之下罪名成立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个月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2014年在国家公园参与天体营的6名本地男子,被控在公共场合做出猥琐行为导致本身触犯刑事法典294(a)条文,因此被判监禁1个月及罚款5000令吉。
2003年马来西亚曾发生本地华裔情侣因在吉隆坡某公园内牵手和拥抱而接获传票,并被控上吉隆坡市政局推事庭的案件。
有关控状指他们在去年8月2日下午5点20分左右,在隆市城中城公园的草地上拥抱与调情,因而抵触1981年公园条例(联邦直辖区)法令8(1)条文。
他们也可在相同法令10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
联邦法院曾裁决地方政府拥有权力制定行为不检点的条例。
目前马来西亚有多州的地方政府已制定,禁止公众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
公共场所毕竟是大众公用的地方,有些事还是把门关上,自己享受比较好,不需要和大家共享此快乐。
警方也可能引用刑事法典290条文(骚扰公众)提控,任何人士在此条文之下罪名成立者,可被罚款不超过40万令吉。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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