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合约没有付印花税 能当法庭证据?
租约,在印花法令第4条文里列明租约是属于必须支付印花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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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法令第41条文注明,此类文件必须在签署此文件之前或者签署文件的时候付印花税。
印花法令第52条文注明,任何必须付印花税的文件,除非付清印花税,不然此文件是不能被法庭接纳为证据。
但是,这个约束并不是绝对的 (印花法令第52(a)条),只要你在之后付清印花税和罚款,文件就能被法庭接纳。
案例:
1-被告D 是一块地的地主,地面上建了3间货仓。
2-由于D没有准时付某银行的贷款,该银行安排1名代表到D一间公司任为经理,专门处理D的产业以便能付还银行的贷款。
3-原告P入禀法庭声称自己是货舱的租客,租约是在某银行委任经理之前,已经与D签约。
4-因此,货仓必须租给P而不是其他人。
5-D 经理(银行代表)提出的抗辩点
(a)由于租约没有付印花税,租约在印花法令第52条文下,是不可以被法庭接纳为证据。
(b)租约是虚构和不是一份真诚的租约。
6-由于租约是没有付印花税或者罚款,法庭有责任在印花法令第51条下,拒绝接受此租约为法庭证据。
7-但是,P在法庭的审讯过程中付清了租约的印花税和罚款,所以D 提出的抗辩已经无效。
8-就算租约能纳为法庭证据,这不是意味租约是真诚的,它只是证明此租约是存在的。
9-此租约是否虚假,法庭会根据证据判别。
法庭判决:
根据此案件的证据,法庭判决此租约是虚假的。
此租约是P与D(两间是联营公司)虚构出来的租约,用意就是欺骗D经理(银行代表),让D经理不能顺利处理/拍卖D的产业。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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