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影8日讯)加影市议会提醒所有商家,商店招牌必须以国文为主,国文字眼必须比其他语文字眼大30%。
加影市议会强调,所有广告招牌都必须遵守2007(加影市议会)广告条例,即所有广告招牌必须是马来文,以凸显马来文的国文地位,业者也可以附加其他语文。
市议会今日透过面子书发表文告指出,根据广告条例,所有招牌可以单独使用国文,或附加其他语文,不过,国文字体尺寸必须比其他语文大30%以上。
有关条例也限定,国文字眼必须放在招牌上显著位置,以及国文必须使用正确的语法。
最近社交媒体流传一则贴文,指市议会管辖区内一间商业建筑物的招牌没有使用国文或国文字体尺寸不到30%,违反市议会广告条例。
市议会透露,有关业者已被指示立即拆除该广告招牌。
市议会指出,业者必须确保未来任何广告招牌的安装都必须先向市议会申请相关的广告招牌许可证。
市议会强调,所有广告招牌申请必须获得语文出版局(DBP)的语言审核认可,这是申请市议会批准所需的必要文件之一。
“市议会管辖区内的所有商家,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若有违规,市议会将采取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