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假冒拿督?犯法的!
1名商人在未经吉兰丹苏丹御准下,以“Yang Maha Mulia”为署名,颁发勋衔证书予某商人,因此抵触1977年吉兰丹统治者勋章和衔头(防止滥用)条例第3(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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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涉及盗用吉兰丹王室名义和勋章,而面对的4项控状罪名成立,于2019年被判罚款2万令吉,或需以监禁3年代替。
另外,被告也被指盗用丹州王室名义,签署颁发予郭伟平“拿督斯里”勋衔的证书,因而抵触1966年社团法令第48(1)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至1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地庭法官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宣判被告在首控状及次控状中,分别被判罚款1000令吉,或以坐牢半年代替,至于第3及第4项控状,被告在每项控状被判罚款9000令吉,或监禁一年。
其实,在2017年勋章及名字修正法令(414法令)下,冒充“拿督”,一旦罪成可罚款2万令吉、或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
同时,在2017年勋衔相关罪行法令(787法令)下,一旦罪成可判监禁最高20年或罚款最高50万令吉。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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