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雇主撤回解雇决定 雇员可拒绝和索偿吗?
如果被公司出了解雇通知了,过了一星期公司取消了有关通知并让员工之后继续上班,员工可以拒绝并要求公司提供解雇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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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雇佣(终止及裁员)福利 4(3)条文说明,若果雇主在雇员服务终止前不少过7天内提议续订其服务契约, 该雇员就无权享有终止利益,
只要:
(a)各别续订契约或新契约中所述之职位, 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不比之前的条件差
(b)该续订或重聘即将在服务终止前或终止当天生效, 而雇员没道理地拒绝接受该提议。
这条文意味着如果雇主在雇佣合约结束的前7天内取消有关解雇通知,并重新和员工延续雇佣合约(前提是合约里的福利不比之前的合约差),而员工没有合适理由的拒绝了有关复职,那么员工就没有权利获得解雇赔偿金。
Compagnie Due Cambodge (Claire Estate) Cha’ ah v Boy Kanamah @ Nadarajah & 8 Orang Lagi [2006] MLJU 41的案例:
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发了8个星期的解雇通知给有关员工,并通知他们在1996年1月1日会正式被解雇。
然而,在正式解雇前的40日,即是11月20日当天,公司通知员工将取消有关离职通知,并吩咐员工在1月1日继续上班。
可是有关复职被员工拒绝,然而不被公司所接受。
公司发出警告,如果员工没有隔年的1月1日继续上班,将违反合约。
有关员工在隔年的1月1日开始没有上班。
公司于是在1月3日因员工没有发了书面解释(show cause letter)给有关的员工,可是没有得到合适的回应。
公司因此通知员工,由于他们决定不重返工作岗位的行为,导致他们不遵守契约,因此无法获得解雇赔偿金。
员工之后在劳工局举报,最后劳工局命令雇主需缴付他们11万4001令吉42仙的赔偿金。
有关公司之后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最终的判决是有关员工无权获得解雇赔偿金,因为公司是在员工被正式解雇前的40日取消有关的解雇通知,此举是符合了1980年雇佣(终止及裁员)福利 4(3)条文的说明。
1980 年雇佣(终止及裁员)福利
4(3) 若果雇主在雇员服务终止前七天内提议续订其服务契约, 该雇员就无权享有终止利益, 只要:
(a)各别续订契约或新契约中所述之职位, 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不比服务终止前之是类条件不利; 和
(b)该续订或重聘即将在服务终止前或终止当天生效, 而雇员没道理地拒绝接受该提议。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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