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婚姻中蒙受精神伤害 离婚后可追讨赔偿?
妻子(原告)向丈夫(被告)申请婚姻无效,理由是基于双方并没有夫妇应有的性行为。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丈夫也索赔其中包括特结婚时所花费的费用1万4236令吉,同时不再担任妻子汽车贷款的担保人、归还手机、归还丈夫和妻子的照片,以及要求赔偿25万令吉作为为丈夫在婚姻期间遭受的情绪和精神伤害。
他们的婚姻是双方父母代他们决定的,在结婚的数月前妻子和丈夫才正式见面了。双方也同意了只有进行正式的结婚仪式后才同居,但很可惜的是双方后来并没有同居。
在法庭,双方同意因没有发生任何的性行为而将此婚姻归为婚姻无效,法院也批准婚姻无效。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非常清楚的制定了有关婚姻和离婚、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的抚养权及婚姻产业的分配的条规。
除了通奸罪的损害赔偿外,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并没有提及任何其他形式上的损害赔偿,如本案件中丈夫要求的精神伤害赔偿。
丈夫要求的精神伤害赔偿应该通过民事法庭,而不是在离婚案件一同要求。
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里,有关赔偿,只有第58条文和第59条文允许有关通奸损害作出索赔,仅此而已。
按照目前的法案,民事精神伤害赔偿案件和离婚案件必须分开诉讼。
丈夫没有任何证明此婚姻无效是不公正及证明妻子是错的一方,故意拒绝与其他发生性行为因此让丈夫有权得到赔偿。
以此类推,丈夫是没有权利得到任何的赔偿。
此法院判决丈夫给予妻子的任何钱和礼物完全是出于自愿,双方也无权向对方追讨任何索赔。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律师
Kuek, Ong & Associates | 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 www.kuekongklg.com
《法律与你同行》面子书谘询群组:
bit.ly/lawnjusticefbgroup
马来西亚最大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