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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点◢没有提供员工合约副本 雇主可被罚款5位数
常常都听说,雇员在打工的时候就必须签署员工合约,以确保自身的权益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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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雇主是否一定要提供员工雇用合约呢?
有些雇主在让员工签署雇用合约时,并没有为员工准备雇用合约或将雇用的副本交给员工,其实此举已经抵触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文。
此条文也包括没有在员工的服务合约里,注明工作条件。
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文说明,每名雇主均须在开始雇用员工之时,或之前向其雇用的每名雇员提供有关雇用条款的副本。
抵触1957年劳工条规第8条规,一旦罪成,可以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99A条文下,每条控状面对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如果你的雇主没有提供你有关合约的副本,你可以向临近的劳工局做出投报。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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