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独立员工与正式员工 福利竟然相差这么远
现今好多雇主向往雇佣“独立员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 )或者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这是因为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如社险以及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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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员工”不受1955年雇佣法令保护,因为保护雇员的1955年雇佣法令的条文如最低薪金、年假、等其他员工福利,并不覆盖“独立员工”。
由于1955年雇佣法令并不覆盖“独立员工”,因此当面临合约上的纠纷时,“独立员工”只能通过民事法庭来对老板做出诉讼而并非工业法庭。
曾有案例显示,有些雇主因无理解雇员工而导致需要在工业法庭辩解时,企图将有关员工定义为“独立员工”。
是否雇主只要定义员工为“独立员工”时,就能轻松逃过一劫了呢?显然不是。
案例1:Henry Eliathamby v Tootpay Sdn Bhd Award No. 1459 of 2018
公司告知法庭,有关员工是一名“独立员工”,公司也未曾为其缴付公积金和社险。
工业法庭在此案例说明全职员工的合约是“CONTRACT OF SERVICE (Employer & Employees)”,而独立员工的合同为“CONTRACT FOR SERVICES ( Company & independent worker/contractor)”。
如何分辨两者的区别?
其中一个标准在于公司对有关员工的控制程度,如要求全职服务、规定工作时间等。
比如,正式员工通常只为一个雇主工作,工作时间内容都是雇主安排的;独立员工则可为多个雇主工作,工作时间内容大都是自己安排的等等。
公司对有关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越高,法庭定义有关员工为全职员工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Henry Eliathamby 的案例中,法庭发现Henry 已经连续5年为公司服务,而且他需要向总经理汇报本身的工作内容。
因此,法庭裁决Henry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并非独立员工”。
案例 2:Nor Aini Binti Sabil vs Murphy Sarawak Oil Co. Ltd Award No.2751/2019
公司将有关员工定义为固定合约工作者 (fixed term contract employees ) 。
固定合约工作者一般受雇于一个特定的工期,比如签订6个月的合约,那么工作便会在6个月后结束。
然而,在Nor Aini Binti Sabil案件中法官发现,自2005年起的每次续约中,Nor Aini的续约都是在合约届满期限前自动进行,她所提供的服务也不曾间断。
而且,Nor Aini也曾获得朝圣假期,这福利只供给正式雇员,特别是连续服务5年的雇员才能享有。
因此,法庭判断,有关员工为正式员工,并非公司所说的固定合约工作者。
法庭在决定有关员工是否为正式员工或独立契约员工的部分因素:
1-员工从事的工作性质,是否是长期的工作性质,或是有期限的工程或项目。
2-雇主对员工在工作上的控制程度,如要求全职服务,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时间是否由雇主固定等。
3-员工是否被允许为多个雇主提供服务?
4-雇主与员工之间是否有长期及连贯性的关系存在。
5-雇主是否有为员工提供正式员工的福利如缴付公积金,社险,年假等。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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