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未婚怀孕男方不负责 可强迫男方验DNA?
A女遇人不淑未婚怀孕,但男友却不肯承认和不愿承担孩子的养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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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父母非常愤怒想对男方做出控诉,然而男方坚持不愿意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亲骨肉,法庭是否能强迫男方做亲子鉴定呢?
案例:
原告Lee和被告Lim是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朋友,他们初认识于1993年,之后女方在2000年怀孕生子。
被告之后和女方分手,并拒绝承认孩子的身分和承担的孩子的的养育费。
原告因此将男方告上法庭,想借由庭令强迫男方去做亲子鉴定,借此证明男方是孩子的父亲,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养育费。
法庭拒绝了女方的申请。
法庭判决:
基于2009年脱氧核糖核酸鉴定法令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Identification Act 2009),,法庭并不能强迫一个人做亲子鉴定。
此法案授权当局可收集下列脱氧核糖核酸资料,包括犯罪现场、嫌犯、罪犯、扣留犯、吸毒者、失踪人士和自愿人士,然而却没有授权于解决民事诉讼。
同时,马来西亚也没有法令能迫使任何人做亲子鉴定。
即使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7(1) 条文说明,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然而,此条文必须与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 (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Act 1957) 13条文共读。
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13条文说明:
在私生子方面,除非母亲和承认孩子是父亲的一方同意,否则在报生纸父亲资料那一栏,可以不需填写任何资料。
这条文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被豁免提供本身是私生子父亲的资料,除非他本人同意。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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