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雇员没充足离职通知 雇主可提出民事诉讼
雇主很常会遇到员工MIA(Miss In Action),即是没有任何通知,就不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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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有经验“的员工,更是会选择在拿了薪水的第2天,就消失不见了。
这对雇主来说为造成很多麻烦,比如需要从新开始新的招聘工作、栽培员工,这可能会一直不断的循环,导致公司面临不必要的亏损。
其实,在1955劳工法令12条文有说明,任何离职的一方,需要给予以下的通知:
1-受雇少过2年者:4星期的通知
2-受雇2年但少过5年者:6星期的通知
3-受雇超过5年者:8星期的通知
如果员工的薪水超过2000令吉,且不是手动员工,那么他们的离职通知是参考合约里提到的离职通知。
任何一方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必须支付对方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约里没有列明离职通知,那么离职通知将以劳工法12条文下的离职通知为标准。
换言之,雇主是可以向那些没有给予足够离职通知的员工追讨代通知金。
如果员工在了该月份薪水的第2天就没有通知而离职,雇主可以向他们做出民事诉讼,这就取决于雇主愿不愿意花钱和精力来做出此诉讼。
另外,有些案例是员工连续缺席2天,公司基于1955劳工法15(2)的条文,采取直接解雇的行动。
劳工法15(2)的条文:
雇员连续超过2天没有上工而未曾向雇主请假,可视为他已经违反了契约, 除非他有理由旷工, 而且已经通知或意图通知, 或在旷工期间趁早通知雇主关于他的籍口。
此外,公司也必须确认,该员工是否有通知公司的其他同事,而公司本身也必须证明自己有尝试联系有关员工但不成功,才能证明员工已经违约。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kl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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