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被告患有疾病 可成减刑理由之一
案例:
A把热的物质放置在被告妻子的身上,在刑事法庭以刑事法典326条文被提控,刑事法典326条文于326A条文并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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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罪后和被定罪,判处8年徒刑和2次鞭打。
A当时没有代表律师,A随后上诉。
高庭允许上诉,改为3年6个月徒刑。
主控官上诉到上诉庭,双方同意在上诉庭只是辩论刑罚这一个课题而已。
辩护律师认为,A患有肠胃并发症,因此必须进行手术,由于他持续的腹泻而推迟了2次手术。
由于被告没有任何证明来确认他精神不健全,主控官说,监狱当局很难将他送入精神病医院,所以他必须在完成监禁刑罚,才能寻求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的个人利益不应该被忽视。
在某些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被告不应被监禁太久,因为这样做弊大于利,这样可能对被告造成镇压作用,并可能使他变成顽固的罪犯,而且A现在还面对健康问题。
因此,公正必须平衡A和受害人/公众。
为此,本法院考虑到A已经忏悔,A当初认罪的时候是没有代表律师,没有提出他的健康和精神状况,导致地庭的判决没有考量这些因素。
因此,地庭判处的刑期过高,若A不提早获释,他在监狱中目前的身心健康状况将进一步恶化。
最终,该法院撤销了地庭判处的刑期,并以3年6个月的徒刑,没有鞭笞,代替了之前的徒刑。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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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郭汪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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