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SPRM执法人员的权力是什么?
问:反贪执法人员的权力是什么?
侦查投诉及资料的权限(第29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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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第29(1)条文:
每宗投诉案件需以笔录或口头方式备案,若是以口头方式,官员则需写成文字,笔录后读给报案者听,并交予报案者签名。
第29(2)条文:
每份报案必须记载在委员会的纪录里。
第29(3)&(4)条文:
若反贪污委员会官员也可针对起疑的案件展开调查。所有投诉案件皆需保密,除非得到副检察司或更高阶级者的许可下,才可公布。
搜查人的权限(第30条文):
第30(1)(a)—(d)条文:
调查官员可以口头及书写通知传召任何有关联的人协助调查案件,也有权限命令任何公开任何与案件有关联书籍、文件、纪录、会计及电脑资料。
第30(3)条文:
在30(1a)下被传召者,必须每日(day to day)出席问话和调查,直到调查结束。每名传召者必须如实作答,不因对方是本身的丈夫或妻子而不提供资料。
第30(4)条文:
委员会官员应以笔录受盘问者的口供,并得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签名。
第30(8)条文:
若对方拒绝,官员则必须在文件上注明。
检查、搜查及充公的权限:
第31(1)(a)至(e)条文:
在有理由的情况下,官员可进入任何建筑物搜寻、寻找任何书籍、文件、记录、会计报告或资讯;检查、复印、或取出部分的文件资料和资讯。
官员也可搜查任何在建筑物内的人物,并可将对方带至容易进行检查的地方,并充公其身上的物品。官员有权限打开任何物品及容器,也可截停任何交通运输者。
第31(2)(a)至(c)条文:
官员有权利破门而入,或打破窗口,或强硬地进入建筑物内的任何一个角落。官员也赋予权力以暴力对待任何阻碍他们进入建筑物进行搜查并逮捕任何在建筑物内的人士。
第31(3)条文:
若官员有理由相信任何地方或证据出现被隐藏的疑点,尽管检察署未发出书面指令,他依然可执行任务。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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