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父亲有私生子的探视权吗?
案情:
1- 原告(P)是已婚男子,被告(D)是离婚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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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和D在2002年相遇并开始了亲密的关系。
3- 由于关系恶化,P和D于2006年5月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中P同意分期支付140万令吉,分期付款的最后一期是2011年1月。
4- 2009年4月,D非婚诞下私生子,P每月为孩子的抚养费支付3000令吉。
5- 从孩子出生的那个星期日开始,P每天都在看孩子。
6- 但是,2011年2月开始,D不再让P看孩子。
7- P在法庭上申请,批准他获得探视小孩的权力。
法院判决:
1- 法院有权决定亲生父亲对私生子的探视权问题,但必须考量小孩的福利和最大利益。
2- D对孩子拥有完全的合法权利,而亲生父亲却没有合法权利。
3- 如果D希望与P彻底分手,并且希望自己抚养孩子,那么这个愿望必须得到尊重。
4- P从未想过要娶D,而只是让她继续成为他的情妇。
5- 如果亲生母亲希望与亲生父亲有永久的了断,并希望自己抚养私生子,出于公共政策考虑,法院不适合广义裁决亲生父亲一定拥有小孩的探视权力。
6- 如果法院允许此探视权,这将开创先例,让亲生父亲拥有绝对权力,申请私生子的探视权利。
7- 至于小孩的福利和利益方面,亲生父亲的小孩探视权,是否有利于小孩的福利和利益,法院判决这案件是对儿童的福利或最大利益没有利。
原因如下:
(a) 在D完全拒绝P接触小孩后,该小孩于2011年2月与P是没有接触的。
(b) 从孩子只有约22个月大的时候开始,P未定期接触该小孩。
(c) P没有提出娶D,并让小孩合法化变成自己的孩子。尽管P自己主动每个月为孩子支付了3000令吉,但它无法弥补这一事实,即通过P与D的关系,使这个孩子现在变成私生子,所以最好的结局就是让D与孩子开始没有P存在的生活。
(d) 没有证据证明D在道德上不适合或在其他方面不适合,无法独自监护及照顾该小孩。
8- P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即亲生父亲是不拥有私生子的探视权)。
法院只应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亲生父亲有权接触私生子,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自己的个别案情来决定。
资料来源:
Wilson Kuek. Kuek, Ong & Associates律师楼的法律文章:
www.kuek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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