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试用期员工想炒就炒?
有些雇主认为,试用期内雇佣双方劳动关系处于未完全建立状态,他们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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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许多案例中显示,雇主要解雇试用期员工,也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 (Just cause or excuse)。
案例:
1)Khaliah Abbas v Pesaka Capital Corp Sdn Bhd [1997]案例
上诉法庭在Klaliah Abbas的案件列明, 试用期员工应该享有和正式员工相同的保障,在解雇过程中也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 (Just cause or excuse)。
2)RANBAXY (MALAYSIA) SDN BHD v. VIJAYA A RAJADURAI [1999] 1 ILR 430案例
如果雇主要合理解雇一名试用期员工,必须证明那名表现不佳的雇员已得到警告,并给雇员充分的机会来改善,但他没能有效地提高表现。
雇主也必须在解雇表现不佳的雇员之前,给雇员一份书面警告。
假如试用期员工觉得自己被无理解雇,他们可于60天内在马来西亚工业关系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第20条下向有关部门做出适当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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