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 可为父不详孩子填上父亲资料
问:孩子报生纸的左下角Permohonan Seksyen 13字眼是什么意思? 如何去除该字眼?
答:女性若未婚生子,孩子的报生纸上只可以注明母亲的身分,孩子也只能跟随母亲的姓氏,而报生纸父亲一栏将悬空,法律上孩子属于私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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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局是依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孩子生父资料未齐全)下办理有关手续。
然而,男方亦可以通过在为孩子登记报生纸时,向国民登记局宣誓,承认这名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儿,那么当局将把男方的名字注明在报生纸父亲资料那一栏内。
需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该父亲被称为生理父亲(biological father)。
若该对情侣在之后注册了,可通过向高庭申请庭令,以“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7条文来更改孩子的报生纸资料,并删除此“Seksyen 13”字眼,使孩子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
然而, 若该女性之后的结婚对象是另外一个男性,她和现任丈夫亦可以向高庭申请领养手续来更改孩子的姓,报生纸父亲名字那一栏也可换上现任丈夫的名字。
如此一来孩子可成为父母的合法孩子,Seksyen 13字眼也可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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