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报假案,可大可小!
为了避免有人恶作剧或利用公职人员陷害无辜,报假案已成了一项刑事罪行,民众受促勿尝试报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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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允许民众报假案,同样的也禁止公民发假告,在刑事法典第 181条文下(作虚假宣誓),任何人在法庭上撒谎,在宣誓官前签假名,虚假宣誓并清楚知道所说的或所写的是属于虚假的,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3 年及缴交罚款。
以下举个实例报假案或提供虚假消息的罪名。
例子1:
A向警方报案,声称一时大意把存放着10万令吉现款的信封,遗漏在某个油站,警方接获投报后展开调查,并前往油站查阅闭路电视画面,以及向A录取口供。
A的口供反反复复,前后矛盾,继而引起警方怀疑,最终被揭破谎言是擅自挪用亲人的款项来开设清洁公司,A已犯下报假案罪名。
例子2:
为了避免遭国民登记局罚款而报假案,此举已抵触刑事罪行。
根据刑事法典第182条文(提供虚假情报),任何人在知道讯息不实的情形下,向公务人员投报并导致公务人员运用法定权力对任何人造成不便或伤害,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参考:
https://bit.ly/2FsTPB1?fbclid=IwAR2YOuOUUfYHM6ygRXw90IY_Qun-i2YSmSOPpQkXryBMeXU-IFdYlwfG7AE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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