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点◢ 合约没印花税盖章 有法律效力吗?
问:如果租赁合约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 (Inland Revenue Board/ LHDN)付印花税和做印花盖章,请问这份合约还有法律效力吗?
答: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4条文和第一附表,租赁合约需要做印花盖章 (stam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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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和租客已经签署相关合约,却在执行日起的30天内 (“规定期限”),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做印花盖章,相关合约还有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但是,根据法令第52(1)(a)条文,没有做印花盖章的租赁合约却不能够成为证据 (inadmissible in evidence)。
如果任何一方想要对违约的一方采取法律行动,而相关赁合约是其中重要的证据,那么相关人士需要把合约做印花盖章并支付第47A(1)条文所述的罚款:
1. 25令吉或不足税额的5%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2. 50令吉或不足税额的10%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至6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3. 100令吉或不足税额的20%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的6个月后做印花盖章。
参考:
1949年印花税法令 (Stamp Act 1949)
http://www.agc.gov.my/agcportal/uploads/files/Publications/LOM/MY/Act%20378%20-%20Stamp%20Act%201949.pdf?fbclid=IwAR1U5EdO0ByAsUJpxT4FeV6yM3KvZJsLwvikfNh9oo1GZYKeewsTJ8t71ZY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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