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出租车司机撞车尾 女子10个月 仍未获赔偿 | KL人 中國報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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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出租车司机撞车尾 女子10个月 仍未获赔偿

    (吉隆坡4日讯)华裔女司机遭出租车司机撞尾,惟因肇事司机不是出租车公司的授权顾客,赔偿事宜拖拖拉拉10个月仍未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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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件发生在去年8月31日傍晚6时,事主苏小姐在旧巴生路附近遭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上,当时驾驶该辆车的是名华裔女司机。

    苏小姐指出,事发当下与肇事司机谈不妥,取得对方的电话和拍下车牌后,隔日直接联系出租车公司,并将交通事故和照片发电邮给他们。

    她说,当时出租公司的客服答应处理,还称会根据程序处理和叫她拿车去处理。

    “可是,当我去交通警局拿报告时,报案书内容写明,双方向各自车险公司索偿,出租车公司不会对这起车祸负起任何责任。”

    她说,出租车公司指虽然涉事的出租车车身有碰撞痕迹 ,但顾客没汇报发生交通意外,加上肇事司机不是授权顾客和已失联,因此不愿意负责任。

    为此,苏小姐再度联络出租车公司,询问为何报案内容与客服答应的内容落差那么大,出租车公司才委派员工向她跟进。

    她指出,该员工指虽然报案书内容写明不愿意负责,但依然可以向车险公司索偿。

    “我很疑惑,报案书已这么写,出租车的车险公司怎么可能愿意负责?但对方仍旧说有得索偿。”

    苏小姐于不久后再度联络该公司,得到回应说不会负责,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眼见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她1月开始向民政党公共服务与投诉局主任张健锋求助,希望可圆满解决问题。

    双方于1月至4月之间数次洽谈,出租车公司虽然愿意作出赔偿,但要求事主签注保密合约(NDA),事主有感保密合约内容对她不利而拒绝签署,双方纠缠近10个月都未能解决问题。

    苏小姐(左)在张健锋陪同下,在民政党总部召开记者会。
    苏小姐轿车在8月31日遭出租车撞尾。

     

    被要求签署保密合约

    出租车公司坚持苏小姐必须签署保密合约才能获得赔偿,基于苏小姐有感合约内容欠公平,坚持拒绝签署。

    苏小姐指出,民政党投诉局曾帮她致函给出租车公司,也获得对方回信道歉,惟在赔偿协议上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她说,修车费用由车险承担,亏了车险的无索偿折扣(NCD),加上修车期间没车使用,经过一番计算,向出租车公司提出4300至4400令吉赔偿。

    她说,各造2月到民政党进行协谈讨论如何赔偿,当时出租车公司派出的员工称会负起全责,岂料到了3月,该名员工就指公司高层不赞成索偿数额。

    “3月中,我亲自到出租车公司办公室协谈,对方高层认为公司处理手法不专业,也答应我的赔偿要求。”

    她说,当时,出租车公司愿意赔4200令吉,不过一定要签署保密合约和删除在面子书上关于这起事件的帖文。

    “这个保密合约阐明永远都不能对这家出租车公司有任何追究,意味着以后我不幸再被出租车撞到,也不能追究。”

    苏小姐答应删除面子书上的帖文的要求,但是保密合约坚持不签,故事件继续处于胶着状态。

    公司推翻谈判内容

    行动管制期间,出租车公司发律师信推翻早前谈判的内容,也将赔偿数额从4200令吉减至3000令吉。

    苏小姐指出,整个赔偿过程至4月都没有完成,故她在4月委任律师向出租车公司发律师信,对方也回应和推翻之前所有的谈判内容。

    “出租车公司不承认是他们的疏忽,因为撞我的司机不是他们的授权司机,肇事司机不是直接跟出租公司租车的顾客,而是顾客的朋友。”

    她说,该律师信称要追讨赔偿的话,应该直接找肇事司机,不过出租车公司仍愿意赔偿3000令吉,前提是必须签署保密合约。

    “我表明不要签保密合约的立场,该公司说我是不合作的肇事者,可这个事件上我明明是受害者。”

    根据苏小姐委任的律师解说,许多公司作出赔偿都有程序,也是有叫签保密合约,所以律师建议要求修改保密合约内容,指明这次的保密合约仅仅是针对这起意外,出租车公司就推搪说没有软件(softcopy)修改内容。

    张健锋致函APAD促厘清

    由于涉事车辆是出租车,张健锋已经致函陆路公共交通机构(APAD),要求厘清这个事件,并建议苏小姐透过法律程序捍卫权益。

    针对苏小姐纷扰10个月都无法获得赔偿,他说,出租车公司应该负起责任,而不是把受害者的诉求一直拖延和立场反反复复。

    他说,肇事车辆是从后方撞上苏小姐的车,加上出租车理应有保险保障,出租车公司应该负起责任。

    “再者,苏小姐不是这家公司的职员或顾客,而是受害者,所以不应该签署保密合约。”

    他提及,苏小姐这起车祸后,更新车险的时候缴付往年的车险保费,令车子的保额从原本5万1000令吉减少至 2万7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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